1、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1)国家对
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
(2)而
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
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
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2、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
(1)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产生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
(2)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用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不属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3、福利待遇不同。
(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