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执行公司时,若想执行股东财产,需先确认是否存在可执行股东的例外情形。当发现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二)若有证据表明股东抽逃出资,同样收集好证据,像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凭证等,让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能证明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可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执行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