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迁出农村集体组织,若涉及宅基地,虽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地上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可使用到房屋自然毁坏。此时可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延缓房屋灭失时间。
(二)对于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若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主动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避免发包方强制收回引发纠纷;若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未转为非农业户口,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正常行使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