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和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交流,说明探望孩子是自己法定权利且利于孩子成长,争取商定探望方案。
(二)调解:协商不成,可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从中调解。
(三)诉讼:调解无果,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明确探望时间、方式等。
(四)强制执行:若对方不执行生效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对相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