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土地使用证争议,双方可先自行协商,秉持平等、互谅的态度就争议事项沟通,达成一致协议来解决纠纷。
(二)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若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