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辩护——争取打掉诈骗罪的指控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容易触犯两个罪名——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具体可见笔者另一篇文章《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可能触犯哪些罪名》),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比非法经营罪要重得多。因此,在被控诈骗罪的大宗现货案件中,争取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之一。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使得轻罪辩护得以实现?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涉案平台和公司被认定为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变相期货活动,但经营模式本身并不涉嫌操控行情和价格,行为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 立足于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涉嫌犯罪的常规模式。笔者认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构成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平台或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过控制后台、修改数据等方式操控交易价格和操纵行情等行为。 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64号周某某等非法经营案为例,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均未取得从事期货经营资格,注册成立融汇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商定设立交易盘房,以培训经纪人和举办股民培训班的方法,招揽客户炒作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和国内商品期货,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本案中,周某某等人招揽客户炒作期货,收取交易手续费,并没有存在操控交易价格和操纵行情的情况,其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因此,周某某等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如果涉案平台的经营模式本身不涉嫌操纵价格,即使客户投资出现亏损,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二)涉案经营模式被认定为从事变相期货活动,但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平台和公司存在操控行为,行为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刑终36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一审法院认为韦某某等多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对平台交易模式、客户交易对手及对手是否有价格操控行为等事实未予查清,认定各原审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尚不充分,原判认定各原审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非法经营罪。 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案件一审认定涉案被告人具有操控价格行为的证据主要是韦某、姚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上述供述系公安机关对韦某、姚某某刑讯逼供所得为由提请法院启动排非程序。由于公安机关未依法进行录音录像,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 因此,在涉案平台可能涉嫌操纵价格的情况下,应重点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推翻公诉机关关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操控价格致使投资者亏损”的指控。 (三)在案证据也显示平台和公司存在操控行为,但关于客户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相关行为人也仅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告人刘善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电子现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法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拟现货交易,控制网络交易平台,虚拟平台内交易控制价格走势诈骗客户手续费的指控,因本案被告人控制大盘,虚拟价格走势可直接产生客户经济损失的结果,但现有证据关于客户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无法认定刘善某、刘云某等七被告人诈骗犯罪成立。故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善某、刘云某等七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的指控,本院不予以支持。”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这是普遍认为的诈骗罪完整行为模式,如果在案证据无法查清被害人因为被骗而遭受财产损失,则无法形成完整的入罪模式,相关行为人也不构成诈骗罪。 罪轻辩护——从犯之辩 涉嫌期货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通常都比较多,这些人总体来说可分为五类: (1)组织指挥者,即平台建立者、出资人、股东等,这一层次的被告人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2)负责开发市场的人员,又称为业务员、资管员或者客服人员,主要负责通过打电话或微信、qq、百合网等社交软件招揽客户到所在平台投资,通常被认定为从犯; (3)行情分析师,通常称为“老师”,主要负责向投资者提供行情分析意见,供投资者参考,通常被认定为从犯; (4)技术人员,包括软件提供者、平台维护者或者操盘手。这类人如果只是按照决策层的意思进行技术操作,获利方式主要是工资和提成,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如果是那种操盘手在涉案平台中起到的作用达到了“非他平台无法运转”的成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 (5)行政、财务等相关人员,这些人一般也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也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