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你之前的表述有误,正确的是“可以吗”而非“乐意吗”。
关于近似商标,是能够提起无效宣告的。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注册的商标,倘若违反了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从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若近似商标的存在会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先权利人等相关主体便可收集诸如商标使用证据、市场混淆证据等各类证据,然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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