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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移转管辖

移送管辖,就是法院把案子给受理了之后,一瞅自己对这案子没啥管辖权,就按照法律规定把案子给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审理。

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子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可别因为管辖出错了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

移转管辖,是经上级法院给决定或者同意,把案子从原来管辖的法院给转移到另外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去。

一般,这都是基于上级法院的职权或者是一些特定的情况才会进行的。

这两者主要的差别,就在于移送管辖是没管辖权的法院把案子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管辖权可不会跟着一起转移;而移转管辖,是在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之下,把案子的管辖权给转移走。

比如说,A 地的法院把案子受理了,结果发现自己没管辖权,就把案子给移送送到 B 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这就是移送管辖;要是上级法院决定把 A 地某个案子的管辖权转移到 B 地的法院,那这就是移转管辖。

最新修订: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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