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对于回避申请的次数未作明确且严格的限定。
倘若当事人具备正当缘由,觉得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那么就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然而,当事人切不可毫无缘由地、恶意地频繁提出回避申请。
一旦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回避申请缺乏依据,便极有可能驳回该申请,同时对于那些恶意多次提出回避申请、严重干扰诉讼秩序的行为,也会予以相应的处置。
这既维护了诉讼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也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避免因不合理的回避申请而导致诉讼效率降低或出现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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