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
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
非法关押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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