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介绍卖淫罪时需要将此罪名与自愿卖淫行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区分开来。从区分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来看,如果卖淫者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并实施卖淫的行为,且并不存在牵线搭桥的第三人,此时介绍卖淫罪就不存在。
组织卖淫的界定是通过不同的手段组织和控制了多个卖淫者实施卖淫的活动,而介绍卖淫的罪犯则更像是充当一种中间人的角色,他们会为嫖娼人和卖淫者之间提供一定的联系,并且使本次违法活动可以顺利的完成并从中得到了一定的违法利益。
根据我国 刑法 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以从:引诱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卖淫的、患有性病的等,如果构成了上述犯罪事实的,就可以按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来进行判决处理。
一般来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方式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来进行相关的判断,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牵线搭桥的话,都是属于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包括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等,若是依旧不知道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
我国《刑法》第359条对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况下,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多次介绍卖淫或者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等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介绍卖淫罪来说,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是不能定罪量刑的,口供前后不一致对案情有影响,一般来说,嫌疑人录完口供之后是不能修改的,除非能够证明所供述的事实与案情不符。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后者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后者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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