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对于简易程序应当在二十日内,最多延长至一个半月;
对于速裁程序的,应在十日内,最长延迟到十五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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