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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批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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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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