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应积极收集证据。若认为是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要收集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相关合同、资金流向记录等。
(二)夫妻中非负债方,若认为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要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证据,像家庭日常收支记录等。
(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债务承担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多方面证据综合判断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