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2、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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