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受贿罪之前7年犯挪用公款罪,在对受贿罪的量刑上可否会从重处罚?

吉林 - 长春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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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维权顾问

地区:吉林 - 长春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限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限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限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018-10-14 22: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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