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拆迁或收购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续房屋的,平房、杂屋、偏屋、棚屋仍按市政府岳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但砖混(木)楼房的拆迁单价和收购单价分别上调5%、10%补偿。根据国家“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户主必须系本村(居委会)常住人口,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超过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不予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一律按同类房屋拆迁或收购单价的70%补偿。凡杂屋、偏屋对外租借住人的,一律仍按杂、偏屋补偿。对拆迁或收购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续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改为按市场重置价补偿(见附件二)。今后,各种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价格由市物价事务所和市征地拆迁中心定期调查掌握,并据此编制装饰装修成本价补偿标准方案,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公布执行。征地拆迁涉及有关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事务所和市征地拆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适时提出修订方案,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公布执行。本次对部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作一定调整(见附件三)。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征地主管机关发布预征地公告或征地调查公告后,突击进行的房屋装饰装修和修建的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021-07-16 14:57: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