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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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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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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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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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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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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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所以要看肇事司机在本次事故中负的是什么责任,若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又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若是同等或次要,或不存在上述情形,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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