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不能撤销。原由有以下几点:
即使男方后悔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赠与闺女的财产,但是这种情况真的无后悔药可吃了。以法理学角度解释,离婚协议商定的将共有的财产归娃儿所有,这是一种以解除两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做法。更具体说来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两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背法律的限定,具有肯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商定。因此,在离婚爸妈两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屋做法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所以,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娃儿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事实上上往往与爸妈对娃儿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背了当代契约签字奏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娃儿或正室偶导致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惹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因此,男女两方在离婚时商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娃儿,也隶属两方对财产分配达到的一致协议,后悔一方无证据证明所达到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换撤销。
上诉就是离婚协议共有财产赠予娃儿可否能够撤销的回答,望采纳。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