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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扬州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被羁押那天开始算。据法院判决,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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