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一、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九江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款及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双方一致同意以X1X000元结算;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202X年X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于收到该100000元后五日内向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开具金额X01XX2.X元、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自202X年X月起至202X年11月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X0000元,余款11X000元于202X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九江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X33XX2.X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以X33XX2.X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X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原告九江XX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向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被告XXXX(江苏)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有权自其应给付原告九江XX会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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