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担保法解释39条?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条文主旨
该条主要解决了在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下,保证人责任承担的问题,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
具体解读
1. 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含义
“以新贷偿还旧贷”,也被称为“借新还旧”,是指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债权人提供一笔新的贷款给债务人,债务人用这笔新贷款来偿还旧的贷款。这种方式在金融领域较为常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盘活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等目的,常采用借新还旧的操作。
2.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而保证人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道,那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是基于对特定主债务的风险评估和预期,如果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改变了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性质和风险状况,而保证人对此毫不知情,让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失公平。
例如,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贷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甲和乙银行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重新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贷款合同,但未告知丙。此时,如果乙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以以不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为由进行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
3.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情形
如果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是同一人,那么不适用前款关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对于前后两笔贷款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其在为新贷提供保证时,应当预见到新贷可能用于偿还旧贷的情况,所以不能以不知道“借新还旧”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银行先后两次贷款,第一次贷款100万元,丙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贷款到期后,甲和乙银行以新贷偿还旧贷,又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贷款合同,丙仍然为该笔新贷提供保证。此时,丙不能以不知道“借新还旧”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担保法解释》第39条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的“借新还旧”业务、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既防止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恶意损害保证人的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及相关解释已废止,但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且民法典也有关于保证合同的详细规定来调整此类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