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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引发的土地纷争,若各方无法自行达成协议,则应交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各方将在平等、自愿且合法的原则下,通过辨明是非、明确责任的方式,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展开调解工作。 如有任何一方对政府的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征用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对于征地行为本身存在异议者,可选择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 其次,对于征地决定持有不满意见者,同样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 再次,若未按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则可考虑运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此外,未能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的问题,亦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等非诉方式加以解决; 最后,在征地之前,征地部门还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及座谈会,以便更好地了解各方诉求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