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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足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领域中,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律师有权自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便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然而,关于律师与当事人的具体会面时间,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处的侦查阶段进行灵活调整。通常而言,在侦查阶段,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可能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事先安排,并且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然而,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之后,律师的会见权利将会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