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怎么离婚
解析:
第一种情况:
存在友好协商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如能达成双方同意的离婚协议,关于子女监护权、抚养费以及资产分配等问题也得到一致性商定的话,当事人可考虑采取和解协议的方式来达成离婚目的。
在此情况之下,夫妇双方应共同前往国内居民长期居留地点的婚姻注册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种情况:
若双方在子女监护权和财产分配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仍有和平分手的意愿的情况下,境外配偶可委托向房屋所在地法律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要求进行离婚诉讼;
同时,履行必要的程序,即填写专门预设格式的授权委托书,附上已制定的离婚建议书,此外,此份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离婚建议书务必经过我国驻所属国家的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的验证与认可才具有效力。
随后,将此诉求递交至境内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第三种情况: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上述所有各方所涉及的问题达到共识,且有非离婚不可的意愿时,起诉申请人仅得通过诉讼离婚寻求法律救济:
在处理跨越国界的离婚案件中,原告居住地之当地人民法院拥有主审管辖权限;而原告的居住地址与主要日常活动场所分别位于不同地方的情形下,原告的主要日常生活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主审管辖权限。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