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执行追逃仪(即电子监控措施)和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有所不同:1. 监视居住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通常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或指定居所地的派出所民警具体负责。2. 电子监控措施(追逃仪)的执行: 目前法律未明确使用追逃仪这一术语,但类似电子手环等监控设备的使用,通常由决定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决定后,交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具体执行安装和监控。在侦查阶段多由办案机关的技术侦查部门操作。需要说明的是,电子监控作为强制措施的辅助手段,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如果您遇到具体案件中的执行争议,建议: 1. 要求执行机关出示书面决定文件 2. 核实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件 3. 对违规执行行为可向检察机关申诉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强制措施决定文书内容判断,必要时可携带材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