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云凯律师 回复: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有人受伤,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分析常见的几种情形: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 :包工头张某雇佣了工人李某进行施工,李某在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工具砸伤。如果张某在提供安全设备、进行安全培训等方面存在过错,如未给李某配备合格的安全帽,那么张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李某自身也有过错,比如违反操作规程,自己也可能要分担一部分责任。 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 责任承担 :如果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施工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缴纳,则由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举例 :建筑公司员工王某在工地进行墙体粉刷时,因脚手架突然坍塌而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若该公司已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伤残津贴等;若未缴纳,公司需自行承担这些费用。 非法转包、分包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举例 :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赵某,赵某招用的工人孙某在施工中受伤。这种情况下,虽然孙某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涉及多个主体的复杂情形 发包人、分包人有过错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举例 :发包人甲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乙,乙雇佣的工人丙在施工中受伤。此时,发包人甲存在选任过错,需要与承包人乙一起对丙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