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您的情况比较特殊,第一次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法律上不算作固定期限合同。实务中,法院和劳动仲裁对这种情况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有的认为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才触发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有的则认为只要连续用工达到一定年限(通常10年)也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建议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 如果希望保持用工灵活性,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但要做好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准备。2. 如果希望建立更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以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对双方权益都更有保障。3. 具体选择时还要考虑用工性质、岗位特点等因素。如果是技术性、管理类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更合适。建议您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工需求,同时注意保存好前两次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凭证。如果双方对合同类型有分歧,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