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封云凯律师 回复: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波动不调整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有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材料价格波动不调整这一条款进行了协商,且双方都充分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那么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 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预计到材料价格可能会有波动,但发包方为了控制成本,承包方为了获得项目,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一致同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波动不调整。这种情况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可能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况 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材料价格出现了异常剧烈的波动,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不调整价格会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获得极大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那么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条款。 例如,由于突发的全球性原材料供应危机,某种建筑材料的价格在短时间内上涨了数倍,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不调整价格,承包方将面临巨大的亏损甚至可能破产,而发包方则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完成项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材料价格波动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例如,政府突然出台限购政策,导致某种关键材料的供应急剧减少,价格大幅上涨,这种情况超出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就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