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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的厂子生产的有问题,侵权商标销售这者追加生产者为被告

刘** 福建-泉州 商标咨询 2019.10.19 09:54:14 378人阅读

我妈也是一直有一个自己的厂子,但是因为前段时间的时候和一家公司联合签署的协议帮忙生产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但是他们负责销售的一直在催,就把这批产品销售出去了,现在已经被投诉,侵权商标销售这者追加生产者为被告是不是不合理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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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对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质量法》规定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规定“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2019-10-19 10:0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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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可否作为共有被告为题确实是隶属不纯正连带职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均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有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能够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认可的,为共有诉讼”的限定,在诉讼标的共有或者同一种类的情况下,才产生共有诉讼人的问题。根据你上述提供的法律依据,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的给付内容同一,且均是因为产品瑕疵对受害人导致损害而应承受相应的赔偿义务,应当认为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根据我国法律限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属非必要共有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能够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认可的,为共有诉讼。最新的侵权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受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职责。”限定的也是这个,也是就是你能够申请追加,但是不是必须追加。
2、至于怎样选择法院,当然是选择自己关系最硬的法院了。。。中国的事情你懂的。如果无关系硬的,那就选择相对清廉的,名声好点的;如果都不好选,那就选择地缘关系上远离被告的,至少在地理上占据优势。同时能够省去许多差旅费、旅途奔波、误工时间等等。

2019-10-19 09:5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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