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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欺负一位老人,把老人吓坏了 不给处理

ask****692 安徽-淮南 收养赡养咨询 2019.08.19 07:04:20 425人阅读

上门欺负一位老人,把老人吓坏了 不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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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继承法》规定的原则,两位老人如没有遗嘱,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没有出现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应是均等的。所提问题正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在继承老人财产时,儿子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女儿如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一个用的是“可以”,不是硬性规定,另一个用的是“应当”,是硬性规定,故不能简单认为房产由儿子一人继承。

2019-08-19 07:09:20 回复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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