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事,《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18-07-14 18:01:20 回复
你好,一般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明确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西房三间归侯瑞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振民所有。虽然张振民向法院交纳了归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的折价款四千五百元,但其并未征得财产所有人侯瑞芬的同意,故该西房三间的所有权仍为侯瑞芬所有。张振民在未取得该部分房屋所有权、事后又未征得侯瑞芬同意情况下所做的将西房三间赠与他人的行为显属无权处分,因此张振民将侯瑞芬所有的房产赠与本案五被告的民事行为无效。张振民在明知其身患癌症又在医院住院,法院判决由其自行抚养的长子张健只有十岁尚未成年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本案五被告,严重侵犯了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张健受抚养的权利,亦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张振民将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和自己所有的北房五间赠与他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依法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2018-07-14 17:56:2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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