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2006年拆迁,平房名字是爸爸的,2006年爸爸已去世,爸爸有三个子女,拆迁时我的其他两个兄弟均同意不回迁房屋,但我想回迁,于是我与其他两个兄弟经过公证证明我的两个兄弟放弃房屋的继承,拆迁办给的拆迁款我与两个兄弟协商同意后已给了两个兄弟,回迁买房款全部由我付款,购房合同也是我的名字,现在回迁房要办理房本,妈妈也已去世,经查实房屋的原始资料是爸爸的名字,现在还要经过公证证明我的两个兄弟放弃房屋继承,才可以过户到我的名下办理房本。我想问的是,拆迁时公证的放弃房屋继承的证明为什么不能用,还要另外公证呢?如果公证公证费怎么收?
:首先应该开个家庭会,母亲有决定权。拆迁安置房在选号后办理房产证前可以办理赠与过户手续,需要当事人到场办理公证,本户的儿子应保证赡养母亲和安住问题。每一宗办理我们这里收费40元,有一定办理数量
2018-05-10 10:48:19 回复
父亲去世时没有对该遗产房作处置,上述这样的情况作为合法继承人是能够领到补偿的。按规定,户口不在同一集体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获得批准),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2020-11-06 19:32:2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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