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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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坦白从宽的精神内涵具有一致性,都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这次推动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就是在总结以往适用坦白从宽政策基础上把它具体化、制度化的措施,使得坦白从宽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
“认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概括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认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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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是否属于认罪认罚?
此种情况不属于“认罪”。不仅要供认涉案的行为事实,认罪认罚与认罪不认罚同时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只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的,属于“认罪”!
此种情况不属于“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的罪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且对刑罚的种类、刑期、数额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均表示认可。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认罪认罚不一定当庭宣判的。
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当庭宣判的条件包括: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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