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本案房屋权属及遗产分割问题,如下: 一、本案存在三位被继承人,死亡顺序为: 1.我爱人(2017年12月去世)2.公公(2019年10月去世)3.婆婆(2020年3月去世) 本案争议房屋虽登记在公公名下,但实际出资、实际权利人是我爱人与我,因此我爱人是首要、核心被继承人,房屋应先按我爱人的遗产处理。 二、关于案涉房屋 1.案涉房屋系我与被继承人(我爱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我出资5.5万元,我爱人出资10万元,全部由我们二人实际支付。2.房屋自购买至今,一直由我、我爱人及09年出生的女儿共同居住、装修、使用,并承担全部水电、物业等费用;公公婆婆未出资、未居住、未使用。3.房屋登记在公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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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08: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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