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检察院对公安移送起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条件,应在十日做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可延至十五日。
2.若需补充侦查,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或自行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算审查起诉期限。
3.刑事案从检察院到法院审判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快则十日,多次补充侦查则时间长。
结论:
刑事案子从检察院到法院审判时间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快则十日,若多次补充侦查则可能较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若检察院认为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案件进程受多种因素影响,简单案件时间短,而涉及补充侦查的案件耗时会增加。如果您遇到刑事案子相关的法律问题,想进一步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因多种情形而异。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日以内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至十五日。
2.当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时,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且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刑事案子从检察院到法院审判时间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快则十日,若有多次补充侦查,耗时可能较长。为提高效率,检察院应及时审查案件确定是否需补充侦查并明确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应严格遵守时间限制,尽快完成任务,确保司法程序高效推进。
法律分析:
(1)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通常有明确时间规定。一般一个月内作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日以内作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至十五日。
(3)检察院若认为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刑事案子从检察院到法院审判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快则十日,多次补充侦查时可能较长。
提醒:
刑事诉讼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情时间差异大,若涉及刑事诉讼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案件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督促检察院在十日或延长后的十五日作出决定,尽快推进到法院审判阶段。
(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关注延长十五日的期限情况。
(三)当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时,要监督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且注意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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