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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办事成功后收钱算不算不当得利

何** 广西-柳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2.09 07:55:22 411人阅读

帮人办事成功后收钱算不算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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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帮人办事成功后收钱通常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判定标准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当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等约定,明确办事成功后收取报酬时,收钱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基于双方约定以及所提供的服务。
(2)像律师依据委托合同代理案件成功后收取律师费,中介促成房屋买卖按约定收取中介费,都属于这种有合法约定的情况。
(3)然而,若双方无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此时收钱就缺乏合法依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获利方需要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提醒:帮人办事时应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报酬,避免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导致构成不当得利风险,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分析。

2026-02-09 12: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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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前要与委托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约定办事成功后的报酬,以此作为收钱的合法依据。
(二)若没有合同约定,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以书面或其他能证明的方式确定报酬事宜。
(三)若发现约定可能无效,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对约定进行调整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6-02-09 10:4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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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人办事成功后收钱,通常不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没法律依据获利且致他人受损。
2.若有合法委托合同等约定,办事成功后按约收钱,基于约定和服务,有法律依据,不算不当得利。像律师按委托合同代理案件后收律师费,中介促成房屋买卖收中介费。
3.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收钱无合法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获利方要返还利益。

2026-02-09 09: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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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帮人办事成功后收钱通常不算不当得利,但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收钱缺乏合法依据则可能构成。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当帮人办事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等约定,且约定了办事成功后收取报酬,此时收钱是基于双方约定以及自身提供的服务,具有法律依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像律师依委托合同代理案件成功后收取律师费、中介促成房屋买卖按约定收取中介费就是典型例子。然而,若没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收钱就没有合法依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获利方需要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在帮人办事收钱方面遇到法律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9 09:0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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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人办事成功后收钱通常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获取利益并致他人受损。若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等约定,明确办事成功后收取报酬,收钱是基于约定和所提供的服务,有法律依据,不属不当得利。
2.比如律师依委托合同代理案件,成功后按合同收律师费;中介促成房屋买卖,按约定收中介费。
3.然而,若双方无相关约定或约定无效,收钱就缺乏合法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获利方需返还所获利益。

建议在帮人办事前,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详细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支付等事项,以避免后续纠纷。若已出现无约定收钱的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6-02-09 09:01:56 回复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一,对现存利益的细化分析:  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  一般包括:  (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  (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  (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  (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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