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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的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王** 安徽-宣城 补偿标准咨询 2026.02.08 04:32:53 435人阅读

被征土地的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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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征收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通过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一过程会综合考量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以保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数额。
(3)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同时对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村民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提醒:征收土地赔偿因地区差异和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别,建议遇到征收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026-02-08 10: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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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当地区片综合地价
可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自然资源部门公告等渠道,获取所在地区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以此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同样在当地政府相关网站或公告中查询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三)确定住宅补偿方式
若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并计算相应补偿金额,同时要求对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026-02-08 08:2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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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赔偿金额计算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等,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公布一次。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3.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原则,可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还要补偿搬迁等费用,保障村民居住权益。

2026-02-08 07:2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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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征收土地赔偿金额计算需综合多因素,不同补偿项目标准确定方式不同。
法律解析: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考量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等原则,可采取多种补偿方式,还要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障村民权益。由此可见,征收土地赔偿金额计算是个复杂的过程,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如果大家在土地征收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对赔偿金额计算等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8 06:1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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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赔偿金额计算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对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同时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障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建议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制度,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在征收村民住宅时,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补偿工作更加透明公正。

2026-02-08 05:36:14 回复

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是什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朝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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