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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30天后怎么办

廖* 广西-南宁 离婚咨询 2026.02.08 02:44:26 448人阅读

离婚30天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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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有不同走向。若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且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就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若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未去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若想离婚需重新申请。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双方在决定离婚前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意愿。决定申请离婚后,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在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应及时与对方沟通,避免因一方未申请而导致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6-02-08 08: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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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存在两种不同走向。若双方在接下来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且符合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等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随之解除。
(2)若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有一方未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的婚姻关系将继续存续。若之后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提醒: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申请期内,双方要谨慎决定是否申请离婚证。若有一方改变主意,需及时沟通,避免后续重新申请带来的麻烦。如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6-02-08 06: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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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决定离婚,在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双方需在接下来30天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前往时要确保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这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后,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二)若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有一方不想离婚,不前往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若之后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双方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档案予以保存。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6-02-08 05:0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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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还有30天办理期。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经查明自愿离婚,且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就会登记并发证,婚姻关系解除。
2.若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有一方没去申请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婚姻关系继续。之后想离婚,得重新申请。

2026-02-08 04:4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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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双方需在接下来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可解除婚姻关系;若一方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存续,想离婚需重新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设置了冷静期制度。在冷静期30天届满后的30天这个关键时段,其规定有着重要意义。若双方都按时去申请,且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就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此结束。若有一方未去申请,就会被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是继续存在。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让双方有更充分的时间思考。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对子女抚养权有争议、财产分割有分歧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8 03:44:36 回复

解答如下,  1、20%-30%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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