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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该怎么做

赵** 江苏-泰州 离婚咨询 2026.02.08 01:24:17 336人阅读

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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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情况,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订立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不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2)若对离婚协议其他条款如子女抚养等有异议,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若能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同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提醒:处理离婚协议异议要把握时间节点,收集证据需合法有效,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8 06: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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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若法院审理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二)对离婚协议其他条款有异议:先与对方协商,达成新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6-02-08 04:3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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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处理方式如下:
1.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若法院未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会驳回诉讼请求。
2.对离婚协议其他条款有异议,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具体情况和法律判决。要及时收集证据支持主张。

2026-02-08 03:5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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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分两种情况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对其他条款有异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若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通过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来处理,但法院审理时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诉讼请求。而对于离婚协议里子女抚养等其他条款有异议,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达成新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决,同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主张。如果在处理离婚协议异议过程中遇到难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2-08 03: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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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分情况处理。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审理时若未发现订立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诉讼请求。若对离婚协议其他条款如子女抚养等有异议,可先协商。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涉及财产分割反悔情况,在向法院起诉前,应尽力收集能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增加诉求被支持的概率。
2.对其他条款有异议时,先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新的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3.若协商不成需诉讼解决,要及时收集能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8 01:55: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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