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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爸不主动给抚养费该怎么解决

李** 河南-郑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4 09:40:49 375人阅读

孩子爸不主动给抚养费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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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爸不主动给抚养费分情况处理。若协议离婚且约定了抚养费,先协商让其按约定支付,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支付。若判决后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若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明确抚养费支付问题,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措施有查询存款、扣留收入、查封财产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协议离婚时,协商要心平气和,保留沟通记录。
2.起诉时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等。
3.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积极配合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

2026-02-04 13: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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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情形下,若约定了抚养费,协商是首要步骤,友好沟通促使对方按约支付。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2)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利用职权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以保障抚养费的执行。
(3)诉讼离婚且法院文书已明确抚养费支付问题时,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存款、扣留收入、查封财产等措施。

提醒:
处理抚养费问题要及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3:1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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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情形:先尝试与对方沟通,提醒其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若协商无果,准备好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拿到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依旧不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

(二)诉讼离婚情形: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已明确抚养费支付问题,对方不履行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存款、扣留收入、查封财产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026-02-04 11:3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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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若对方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
2.诉讼离婚: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明确抚养费支付,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措施有查询存款、扣留收入、查封财产等。

2026-02-04 11: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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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孩子爸不主动给抚养费,协议离婚的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判决后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离婚且法律文书已明确抚养费的,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协议离婚时,若双方约定了抚养费,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确定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是保障权益的有效手段,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而在诉讼离婚中,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明确抚养费支付问题,当对方不履行时,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存款、扣留收入、查封财产等措施。如果在抚养费追讨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2-04 10:21:36 回复

解答如下,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两者孰轻孰重呢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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