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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该如何认定

谢** 云南-迪庆 合同效力咨询 2026.02.01 08:18:31 430人阅读

合同无效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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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需依据法定情形认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合同、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2.认定合同效力时,应按顺序审查,先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再查意思表示真实性,接着判断是否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最后确定有无恶意串通。
3.当对合同效力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判定合同效力。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主体资格和合同条款,避免出现无效情形;发生争议时,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14: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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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无效具有明确的法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体现,不具有法律效力。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存在特殊情况,即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认定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严重违背公平正义,也属于无效合同。认定合同效力时,需按一定顺序审查,从主体资格到意思表示,再到是否违法违规和存在恶意串通。若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合同签订前应仔细审查主体资格和条款内容,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对合同效力存疑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2-01 13:3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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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严格按照既定步骤操作。先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查看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二)仔细审查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避免出现虚假表示的情况。
(三)认真核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四)判断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分析。
(五)当对合同效力有争议时,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及时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6-02-01 12:1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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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都无效。
2.认定方法:先看主体有无行为能力,再查意思表示真假,接着看是否违法违规违公序良俗,最后判断有无恶意串通。
3.争议解决:若对合同效力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定。

2026-02-01 10:4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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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无效需依据法定情形认定,认定有一定步骤,对合同效力有争议可协商或诉至法院判定。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存在几种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认定合同效力时,可按步骤进行,先查看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再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接着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最后判断有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当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定。如果您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1 10:03:36 回复

解答如下,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1.法律上没有障碍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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