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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投资的股权该怎么分割

王** 福建-厦门 股权咨询 2026.01.31 06:02:52 304人阅读

婚姻期间投资的股权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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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时,股权分割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持股比例。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判决。
(2)当只有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时,若双方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非股东方,需看其他股东态度。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会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
(3)股权分割时,要考虑股权实际价值,可通过评估确定。并且分割要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提醒:
婚姻期间股权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1: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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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先自行协商持股比例,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二)仅一方为公司股东时,若双方协商一致转让股权给非股东方,要根据股东态度处理。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

(三)分割股权时,需通过评估确定股权实际价值,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6-01-31 10:1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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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可自行协商持股比例,协商无果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2.仅一方为股东时,若双方协商转让股权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买,法院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也不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成股东。
3.分割股权要考虑实际价值,可评估确定,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2026-01-31 09: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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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期间投资的股权分割分不同情形处理,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可协商或起诉;一方是股东时按不同情况决定非股东方是否能成为股东,分割要考虑股权价值并遵循照顾相关方权益原则。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当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协商是优先的股权分割方式,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法院判决。若仅一方为股东,在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股东方时,根据其他股东的态度会有不同处理结果,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购买,法院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此外,分割股权要考虑其实际价值,可通过评估确定,并且要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在婚姻股权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合法的解决方案。

2026-01-31 08:2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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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投资的股权分割需依不同情形处理。若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可先协商持股比例,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由其判决。若仅一方为股东,协商一致转让股权给非股东方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应积极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进行股权分割时,及时对股权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3.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6-01-31 07:54:01 回复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就离婚财产分割来看,需要先对夫妻财产做出认定,一般只能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而对于股权的分割,首先还是要进行性质的认定,若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则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但要是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对婚后的收益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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