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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超过期限违约要怎么去进行赔偿

赵* 安徽-黄山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31 01:23:25 484人阅读

交货超过期限违约要怎么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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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货超过期限构成违约,赔偿方式分约定和法定两种。当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时,遵循合同约定。
(2)若合同未作约定,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受损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具体数额,像额外支出的仓储费、生产停滞损失等。
(4)若双方就赔偿协商不一致,受损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提醒:
交易中要明确约定逾期交货的赔偿方式。受损方注意及时收集损失证据,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05: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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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同约定时,按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执行。
(二)无合同约定时,受损方要求违约方赔偿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涵盖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受损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具体数额,像额外仓储费、生产停滞损失等。
(四)双方就赔偿协商不一致,受损方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31 04:2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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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交货属违约,赔偿分约定和法定两种。有约定逾期交货违约金或计算方式的,按合同来。
2.没约定的,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逾期交货损失,数额相当于违约损失,含履约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3.受损方要提供损失证据,像额外仓储费、生产停滞损失等。
4.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受损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2026-01-31 03:5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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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货超过期限属违约,赔偿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无约定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解析:
交货超期构成违约,赔偿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若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就按合同执行。若未约定,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受损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及数额,像额外仓储费、生产停滞损失等。当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受损方可采取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如果在交货逾期赔偿方面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02:1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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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超期属违约,赔偿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执行;无约定时,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涵盖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为维护自身权益,受损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具体数额,如额外仓储费、生产停滞损失等。若双方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具体建议如下:
1.签约时明确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降低维权成本。
2.交货过程中保留相关凭证,以便证明损失。
3.协商赔偿时积极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2026-01-31 01:29:18 回复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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