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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公章是否可行

肖* 福建-漳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9 16:13:19 473人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公章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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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没盖公章不一定就不行,其效力得看具体情况。按照现在的法律,用人单位表达想法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这些方式。
2.要是协议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就算没盖公章,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直接代表单位,所以协议一般对单位有约束力。
3.要是协议是其他人员签的字,得这个人有单位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他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才有效。
4.要是协议既没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那就说明用人单位没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协议不成立,对单位没约束力。
5.为了避免以后有争议,建议员工让协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这样能保证协议有效。

2026-01-19 22: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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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公章不一定无效,用人单位意思表示可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体现。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议,即便无公章,因其职务行为代表单位,通常对单位有约束力。
(3)其他人员签字时,需持有明确授权委托书或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才有效。
(4)若协议既无公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用人单位未作有效意思表示,协议不成立,对单位无约束力。

提醒: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尽量要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保协议效力,避免后续纠纷。

2026-01-19 21:1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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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协议效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公章时,需判断签字人身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虽无公章,协议因代表单位通常有约束力;其他人员签字,需有明确授权委托书或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才有效;既无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协议不成立。
(二)避免争议做法:为确保协议效力,员工可要求协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026-01-19 19:5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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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公章不一定无效,需依据签字情况判断效力,无公章也无有效签字则协议不成立。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可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体现。若协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便没盖公章,因其职务行为代表单位,协议通常有效。若由其他人员签字,需有明确授权委托书或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才有效。若既无公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用人单位未作出有效意思表示,协议不成立。为保障自身权益,员工最好要求协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若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效力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2026-01-19 19:1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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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公章不一定无效,其效力要依据具体情形判定。依据现行法律,用人单位表达意思可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来实现。
2.若协议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便没盖公章,鉴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代表单位,协议一般对单位有约束力。若由其他人员签字,需该人员有单位明确授权委托书,或者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才有效。
3.若协议既无公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意味着用人单位未作出有效意思表示,协议不成立,对单位无约束力。
4.为避免纠纷,员工应要求协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以此保障协议效力。

2026-01-19 17:56:18 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盖什么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盖什么章?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认为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该法律文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公司的部门无权签订该协议,且不能代表企业行为,如果加盖部门章,可能会导致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要盖甲方公司章,或者公司合同章,不能是其他公司章或者部门章;劳务派遣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章。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种类(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1、预告解除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3、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认为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该法律文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公司的部门无权签订该协议,且不能代表企业行为,如果加盖部门章,可能会导致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要盖甲方公司章,或者公司合同章,不能是其他公司章或者部门章;劳务派遣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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