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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会出现哪些问题

李** 云南-丽江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6 04:46:11 487人阅读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会出现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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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损失认定难问题,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相关的合同、市场数据、过往交易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可得利益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如提供同行业类似交易的盈利数据。
(二)对于因果关系判断复杂的情况,可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意见,分析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作用比例。
(三)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非违约方要注意遵循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准确计算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并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16 10: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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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易出现这些问题:
1.损失认定难。可得利益不确定,要证明其确定且可预期。实践中,双方常就是否为必然可得利益起争议,法院认定严格。
2.因果关系判断复杂。需证明违约行为和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多因素致损时,难界定违约行为的作用比例。
3.赔偿范围确定问题多。受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规则限制,违约方应预见损失,非违约方要防损,还需扣除因违约获的利益。

2026-01-16 10:1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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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存在损失认定难、因果关系判断复杂、赔偿范围确定等问题。
法律解析: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挑战。损失认定方面,由于可得利益具有未来性和不确定性,要获得赔偿需证明其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法院对此认定标准严格,双方常就是否为必然可得利益产生争议。因果关系判断上,需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当存在多因素致损时,准确界定违约行为的作用比例困难。赔偿范围确定受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限制,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预见损失,非违约方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要扣除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若遇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08:5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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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存在损失认定、因果关系判断和赔偿范围确定三方面问题。损失认定难在于可得利益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双方对必然可得利益常存争议,法院认定标准严格。因果关系判断复杂,需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多因素致损时难以界定违约行为的作用比例。赔偿范围受可预见、减损和损益相抵规则限制。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可得利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证据,如市场分析报告、过往交易记录等,以提高损失认定成功率。
2.对于因果关系判断,可借助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意见,对违约行为的作用比例进行科学分析。
3.非违约方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准确计算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并扣除,确保赔偿范围合理确定。

2026-01-16 06:5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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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损失认定方面,可得利益因其未来性和不确定性,要使赔偿主张成立,就必须证明其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并且法院对于这方面的认定标准十分严格,这使得损失认定成为一个难题。
(2)因果关系判断上,要获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需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当存在多个因素共同导致损失时,准确界定违约行为对损失的作用比例变得极为复杂。
(3)赔偿范围确定存在诸多规则限制。可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该损失;减损规则规定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难以获赔;损益相抵规则则需扣除因违约获得的利益。

提醒: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要充分准备证据证明损失的确定性和因果关系,同时遵循相关规则,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5:40:27 回复

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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