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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脱离?

pub****088 安徽-合肥 抵押担保咨询 2026.01.10 22:21:45 362人阅读

担保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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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18:2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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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情况详细说一下。

2026-01-10 22:3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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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脱离一般指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若想脱离担保,首先要看担保合同有无约定解除条件,有约定且条件成就就能脱离。若没约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你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等特定情形下,你也可能不用担责。若债务已履行完毕,担保责任自然解除。你可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经同意也能脱离担保。

2026-01-10 22:22:5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高利贷担保人如何解脱高利贷的担保人要想解除担保的责任,就需要承担债务人违约的债务,债务消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自然就消失,担保人只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高利贷怎么认定最高人民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部分“无效”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讼,要求保护,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对此,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1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三、高利贷的特点1、利率高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主和地主。2、剥削重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3、非生产性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高利贷担保人如何解脱高利贷的担保人要想解除担保的责任,就需要承担债务人违约的债务,债务消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自然就消失,担保人只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高利贷怎么认定最高人民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部分“无效”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讼,要求保护,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对此,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1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三、高利贷的特点1、利率高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主和地主。2、剥削重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3、非生产性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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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0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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