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赣州法律咨询 > 赣州合同违约法律咨询 > 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是否能合并扣除

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是否能合并扣除

李** 江西-赣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09 07:28:23 458人阅读

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是否能合并扣除

其他人都在看:
赣州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赣州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实际损失与违约金能否合并扣除要依据不同场景和性质判断。在合同责任方面,民法典强调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核心,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到损失额度,过高则可请求调减,所以两者一般不会重复支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若违约金和实际损失都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且未重复计算,就可按规定分别扣除,但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税法要求。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企业在遇到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扣除问题时,仔细分析业务性质,判断两者是否重复计算。
-确保支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合理,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依据实际业务情况获得准确认定。

2026-01-09 11:54:01 回复
咨询我

1.实际损失与违约金能否一起扣除,要根据不同场景和性质判断。在合同责任方面,按照民法典,违约金主要是为了补偿实际损失。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少,可以要求增加到损失的数额;要是违约金过高,也能请求降低。所以,一般不会同时支持实际损失和违约金。
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如果违约金和实际损失都和生产经营有关,是合理的支出,而且没有重复计算,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分别扣除。不过,要拿到合法有效的凭证,并且符合税法的要求。
3.举例来说,惩罚性违约金和额外的实际损失可以分别扣除;要是违约金已经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就不能再重复扣除了。具体情况要结合实际业务,看税务机关怎么认定,要保证支出和收入相关、合理,而且没有重复计算。

2026-01-09 11:50:5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合同责任方面,民法典强调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要目的。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将违约金增加至实际损失的数额;若违约金过高,也能请求进行调减。所以在合同责任里,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一般不会重复支持。
(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若违约金和实际损失都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并且没有重复计算,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分别进行扣除。不过,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要符合税法的要求。比如惩罚性违约金和额外实际损失可以分别扣除,但如果违约金本身就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就不能重复扣除。

提醒:实际业务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及税务机关认定处理,确保支出合理、不重复,必要时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9 09:55:44 回复
咨询我

(一)合同责任方面,当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至损失额;若违约金过高则可请求调减,两者一般不重复支持,应按此规则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都和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合理且未重复计算,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税法要求,按规定分别扣除。像惩罚性违约金与额外实际损失可分别扣除,若违约金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则不得重复扣除。
(三)实际操作中要结合业务情况及税务机关认定,保证支出和收入相关、合理且未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1-09 09:36:5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实际损失与违约金能否合并扣除需分情况判断,合同责任层面通常不重复支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层面符合条件可分别扣除。
法律解析:
在合同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违约金主要是为补偿实际损失,当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增加到损失额,过高则可请求调减,所以一般不会同时支持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若违约金和实际损失都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且未重复计算,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税法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别扣除的。比如惩罚性违约金与额外实际损失就能分别扣除,但如果违约金本身就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就不能重复扣除。不过具体能否扣除还需结合实际业务以及税务机关的认定,要保证支出和收入相关、合理且未重复计算。如果大家在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扣除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2026-01-09 08:46:15 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可以并存。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否可以并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可以并存。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合同中可以约定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吗

    专业解答合同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约定违约金。如违约,需按协议支付固定金额或按经济损失计算。但违约金数额需合理,过高或过低可请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调整。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此条款。

    2024.05.21 1595阅读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