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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在职仲裁

蔡* 安徽-亳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08 03:07:15 462人阅读

如何正确在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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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材料要全面,涵盖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以及与争议相关的证据,为仲裁提供有力支撑。
(二)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且要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积极参与仲裁委组织的开庭审理,在职仲裁不影响劳动关系,若单位因仲裁解除合同,可追究其违法解除的责任。
(四)对裁决结果处理要及时,不服裁决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单位不履行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工作中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败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6-01-08 08: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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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职仲裁需按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参与审理、处理裁决等流程进行,且要注意保留证据。
法律解析:
在职仲裁有明确流程。首先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及争议相关证据等仲裁材料。接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且要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委受理后,需参与开庭审理,在职期间仲裁不终止劳动关系,若单位因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可追究其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裁决作出后,对结果不服要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保留工作过程中的证据很重要,能确保主张有事实依据,防止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裁决。若大家在在职仲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06:5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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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仲裁流程包含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参与审理、裁决处理等关键环节,同时要注意证据保留。
2.具体流程如下:
-准备仲裁材料,涵盖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以及与争议相关的证据。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需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出。
-仲裁委受理后参与开庭审理,在职期间的仲裁不终止劳动关系。若单位因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裁决作出后,对结果不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建议: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各类证据,为自身主张提供事实依据,防止因证据不足而获得不利裁决。

2026-01-08 06:1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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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仲裁材料: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以及和争议有关的证据。
2.提交仲裁申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3.参与开庭审理:仲裁委受理后,要参与开庭。在职期间进行仲裁,劳动关系不会终止。要是单位因为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追究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4.处理裁决结果:对裁决结果不服,要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注意事项:工作时要保留好证据,保证自己的主张有事实依据,防止因证据不足导致裁决结果对自己不利。

2026-01-08 04:3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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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准备材料是仲裁的基础,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明及争议相关证据等能有力支撑仲裁主张,确保自己的诉求有依据。
(2)提交仲裁申请要注意地点和时间,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且需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可能会丧失仲裁权利。
(3)仲裁委受理后参与开庭审理,在职仲裁不影响劳动关系,但单位若因仲裁解除合同,劳动者可追究其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4)裁决作出后,对结果不满可在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醒:在职仲裁要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严格遵守仲裁和诉讼的时间规定,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03:54:2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民诉法》和《仲裁法》,人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三项权力。  (一)司法审查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我国实行的裁决司法审查有三个特点:其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二,双启动审查。人民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仲裁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们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实行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仍坚持以被动审查为主,注重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人民对仲裁的过多司法干预。其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二)裁定撤销权。我国民诉法没有赋予人们对仲裁的撤销权。仲裁法出于对仲裁申请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增加对仲裁的撤销程序。但人民在实施司法监督中,极少裁定撤销裁决。  (三)裁定不予执行权。我国仲裁法设立仲裁撤销程序的同时,还保留着司法监督中的裁定不予执行程序。人民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是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当事人面对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是,可以根据双方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们。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不能当然地引起全案终结执行,因为如某一涉外裁决以甲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却可能在乙国被允许执行。故有人主张仲裁不予执行与仲裁撤销具有同样的终局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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