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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应该怎么做

路* 西藏-那曲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 2026.01.08 02:59:42 415人阅读

认定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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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性审查:可查看电子证据有无可靠电子签名、是否经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有无篡改痕迹,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来确认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的可靠性。
(二)合法性审查:要保证证据收集过程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系统、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
(三)关联性审查:需证明电子证据和案件待证事实有直接关联,像侵权行为存在、权利归属等。
(四)提交要求:提交电子证据时提供原件或说明来源及制作过程,附上公证文书或鉴定意见增强效力,保留包含时间戳、操作日志等的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26-01-08 07: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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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知识产权电子证据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审查,提交时要提供原件或说明情况,保留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至关重要。真实性审查着重于电子证据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的可靠性,像可靠电子签名、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以及有无篡改痕迹等,必要时可借助司法鉴定。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过程合法,禁止通过非法侵入系统、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关联性则需证明电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如侵权行为、权利归属等有直接关联。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要提供原件或说明来源及制作过程,附上公证文书或鉴定意见能增强效力,同时保留时间戳、操作日志等完整证据链以确保证据完整性。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电子证据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8 05:4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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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知识产权电子证据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严格审查。真实性关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合法性强调证据收集过程的合规性,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直接联系。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也需遵循一定规则,且要保留完整证据链以保障证据完整性。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真实性审查,要仔细核查电子证据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的可靠性,可查看是否使用可靠电子签名、是否经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有无篡改痕迹等,必要时积极申请司法鉴定。
-合法性审查中,严格确认证据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杜绝非法侵入系统、欺骗胁迫等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
-关联性审查时,要有力证明电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如侵权行为、权利归属等存在直接关联。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若不能则说明来源及制作过程,可附上公证文书或鉴定意见增强证据效力,同时务必保留好时间戳、操作日志等完整证据链。

2026-01-08 04:5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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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知识产权电子证据,要从三方面审查。一是真实性,得确认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和传输过程是否可靠。比如是否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有没有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有没有被篡改的痕迹。要是有必要,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二是合法性,证据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用非法侵入系统、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证据。
3.三是关联性,要证明电子证据和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有直接关系,像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权利归谁等。
4.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要提供原件,或者说明证据来源和制作过程。附上公证文书或者鉴定意见,能让证据更有说服力。
5.此外,要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像时间戳、操作日志等,保证证据完整。

2026-01-08 04: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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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真实性审查是认定知识产权电子证据的基础。需确认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的可靠性,比如查看是否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是否经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有无篡改痕迹,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其真实程度。
(2)合法性审查强调证据收集过程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系统、欺骗、胁迫等违法方式获取电子证据,否则该证据将不被认可。
(3)关联性审查要求电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有直接关联,像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权利归属等。
(4)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要提供原件或说明来源及制作过程,附上公证文书或鉴定意见可增强证据效力,同时保留完整证据链,如时间戳、操作日志等,确保证据完整性。

提醒:提交知识产权电子证据时要严格遵循审查要求,避免因证据不符合规定而影响权益,不同案情证据需求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03:19:41 回复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接受出现问题。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接受出现问题。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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